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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2017年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滨州医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办法,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考务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第五条 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5-6913230)。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40
第七条 学校地址:
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264003)
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2号(256603)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十条 学校简介:
滨州医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46年的原国立山东大学医学院,
1956年独立建制为青岛医学院,后几经变迁,1983年更名为滨州医学院,2002年9月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投入使用,2010年3月学校注册地变更为烟台市。2006年,学校以优秀成绩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3年,入选山东省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在山东省高校中率先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有效期6年。
学校设有15个院(系),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二级学科4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个;设有30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特色专业8个;现有“泰山学者”设岗学科7个,省部级重点学科7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个、重点研究室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人文社科基地1个,省级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8个,省级中医药重点实验室1个。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医学学科齐全,医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工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的省属本科医学院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6700余人,其中本专科生16100余人、硕士研究生560人。现有教职工4700余人(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其中教授487人,副教授656人。有国家“千人计划”2人、“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1人;“长江学者”讲座教授1人,全国模范、优秀教师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3人,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5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10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人、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泰山医学家)和青年重点科技人才3人、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2人,省级教学名师8人、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8人;5个省级教学团队和1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9人,烟台市“双百计划”8人。
学校现有滨州、烟台两个校区,占地1616.8亩,总建筑面积63.7万平方米;资产总值11.4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25亿元;图书馆藏书128万余册;有直属附属医院2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5所、教学医院15所、实践教学基地191余所;教学实习用床位40000余张。滨州附属医院是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筑面积32.6万平方米,资产总值15.4亿元,仪器设备总值4.8亿元,规划床位2930张,鲁北地区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中心地位更加巩固。烟台附属医院建筑面积25.5万平方米,规划床位2200张。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山东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或有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不在报名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2017年转段学生。
第十四条 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医学类或相关医学类。将来需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等条件需符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序号 | 招生专业 | 招生计划(人) | 备注 |
1 | 护理学 | 250 | |
2 | 临床医学 | 150 | |
3 | 药学 | 100 | |
4 | 康复治疗学 | 50 | |
合计 | 550 |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25号)要求,学生成绩必须达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学校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学校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25号),建立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由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考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招生学校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过程性考核的主要内容:
1.思想品德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政治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其他体现学生思想品德的情况等;
2.学习情况:包括按专科学习期间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应修选修课的学习情况等(含初次考试成绩情况和补考成绩情况);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的情况等;
4.身体健康状况;
5.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方面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过程性考核不合格: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至3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2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限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困难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九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入学认证
第二十八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认证。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